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17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許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