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186號聲請人 蔡政霖 相對人 陳睿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其工程及材料費用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所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亦無法判斷原因事實及請求金額明細,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7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