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劉黃綉鑾 被告 陳盈慈 上列被告陳盈慈因108年度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