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鄭敬發 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最新第一類建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及鄭敬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