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鄭丹瑜 被告 許清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張文愷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