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093號聲請人 詹仲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俊光 、 劉俊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