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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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昭典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昭雄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1,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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