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42號聲明人 楊麗枝
謝震華 謝震國 楊麗菽 陳姿琳
2樓 楊佩純 楊宜庭 楊筑晶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 陳朝銘 為「未成年人陳姿琳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同意書。
二、提出陳姿琳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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