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張閔貴 被告 彭鈞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