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黃信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所載「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678號」,更正為「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675號」、「最後事實審案號」所載「106年度簡字第179號」,更正為「107年度簡字第179號」),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