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莊詠晴 被告 林永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簡字第28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