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楊梅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106年11月9日至107年11月9日」借款契約書或借據。
三、依聲請人約定書之個別商議條款第4條約定,若經聲請人審核通過,視為屆期後以同一內容延期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延長次數以「二次」為限。另依聲請人聲請時所提出相對人之「簡易資料查詢」資料所示,聲請人已更新借款條件為「初放日:107/11/09。到期日:108/11/09」。★爰請證明:於聲請人內部資料已顯示本件相對人借款已依約延期至108年11月9日,且未逾延期次數(2次)時,依何約定相對人有再行換約必要?聲請人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事實是否屬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若無法依上項證明,請提出按雙方其餘約定條款,相對人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而未依約清償之事證及款項,並提出證明文件(如依該「條款事由」,對相對人以書面催告或通知之函證信函及送達回執等【聲請人聲請時所附催告書係上項聲請人所述未換約到期事由,並非其他條款事由,不足為本項其他視為已全部到期之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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