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15號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靜茹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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