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76號聲請人 曾能 君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曾淑香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曾能主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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