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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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明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明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證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
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本文同修正前之規定,然但書將「不得逾20年」之限制,修正為「不得逾30年」,而將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為30年,顯生實質刑罰法律效果之變更,應予新舊法比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顯較不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蔣明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參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之意旨,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是自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偽造文書│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徒刑伍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4年7月12日至94年9月│94年2月15日│││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25314號│96年度偵字第19760號、││││97年度偵緝字第1258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135號│97年度桃簡字第318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7日│98年4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65號│97年度桃簡字第3182號││決├─────┼───────────┼───────────┤││確定日期│98年4月2日│98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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