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77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1日上午11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
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至第六個月每月各以新臺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