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月1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1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自94年11月間某│95年2月間某日│95年11月7日│││日起至95年2月│││││10日止│││├─┬──┼───────┼───────┼───────┤││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10│95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820號│593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69│95年度壢簡字第│95年度壢簡字第││實││8號│999號│2393號││審├──┼───────┼───────┼───────┤││判決│95年6月30日│95年6月14日│96年3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69│95年度壢簡字第│95年度壢簡字第││判││8號│999號│2393號││決├──┼───────┼───────┼───────┤││確定│95年7月29日│95年7月24日│96年4月9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3款│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標準│即新臺幣玖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