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43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聲請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本件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中,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究竟為多少元?並提出足資證明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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