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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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