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77號
98年度聲字第345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65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同法第32
5條第1項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具保狀所載。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犯行罪嫌重大,且所犯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此羈押之事由無從因被告之具保而得消滅,聲請人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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