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台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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