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82號
原 告 涂阿桶
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灌溉溝渠過水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0元【計算式:
過水面積50平方公尺(100×0.5=50)×450元/平方公尺
=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