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82號
原   告  涂阿桶
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灌溉溝渠過水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0元【計算式:
過水面積50平方公尺(100×0.5=50)×450元/平方公尺
=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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