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審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蔡承曄 被告 盧剛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20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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