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鍾張培士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
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判日期欄「113年1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1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蒲心智法官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程省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