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鴻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靖明 代理人 張月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俊霖附表:114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秉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楠棠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行113年8月5日新臺幣124萬9,933元PB020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