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王天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78ND0012253-111000002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0310-91181003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19307-81200004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26708-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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