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告 黃松喜

訴訟代理人 陳義權 律師

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訴訟代理人 陳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庭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當庭交付多元繳費單給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執,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筆錄內有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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