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世唯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陽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萬3,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