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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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告劉○庭

訴訟代理人 羅謙瀠 律師

原告王○文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

被告 蘇浩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育駿

法官鄭朝光

法官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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