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告劉○庭
訴訟代理人 羅謙瀠 律師
原告王○文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
被告 蘇浩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育駿
法官鄭朝光
法官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