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無因管理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秀枝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錦風
黃美雲 黃盈彰 (原名 黃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57元【計算式:302,11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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