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蔡文玉 即冠劦漆料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方瀅晴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翰億現代美術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大林分行113年4月10日167,093元QN-0000000冠劦漆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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