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楊俊雄 法定代理人 楊其昌 被告 涂孟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0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鄭富佑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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