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264號債權人 葉覺壽 即皇翔家具精品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香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曾香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利率及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