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261號債權人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浚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春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蘇春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蘇春琴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弄○號」。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蘇春琴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