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 徐豪謙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 律師
簡佑君 律師被告 陶曉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其發表之「我拿青春換明天」、「改造 阿姆斯特朗 旋風砲:在監所入珠的八大男子」著作中,抄襲原告「你沒看見的角落│酒店業男性從業者的情緒勞動:公關經理篇」、「監獄裡的高品質入珠技術」、「在八大不能隨便讓人家請」等3篇文章,及原告發表之「從男同志按摩師的性/勞動看親密勞動的內在矛盾張力」碩士論文,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等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第85條、第89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求為命被告㈠賠償新臺幣4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法定遲延利息;及㈡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判決法院名稱、案號、案由、當事人、主文及簡要理由刊載於被告個人臉書及方格子專輯刊並設定公開閱讀1年之判決。依原告之主張,其係以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為裁判,依上規定,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乃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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