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醫上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訴字第19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介明被告廖清龍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