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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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聲請人 林勝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明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1)×43×10=5,1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並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及為何積欠該債務?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4年11月18日起至106年11月17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說明聲請人所提供之郵局及第一銀行內頁資料是否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全部銀行帳戶?若否,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聲請人本人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費800元:應分別就油資、稅金、汽車強制險、維修費
、保養費等費用列出明細,並說明保養之頻率?每次支出費用為何?並提供稅金、汽車強制險之繳費單據。
㈡電話費1,000元,聲請人應提出更生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並說明高額電話費之必要。
㈢醫療費1,000元,聲請人應提出近半年於新光吳火獅醫院
醫療費用單據,並說明其所提供之復健科醫療單據與其所陳患有擴張性心肌病變合併第三度心臟衰竭、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第二型糖尿病、混合型高血脂症有何關聯性?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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