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換監護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撤換監護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及前此歷次聲請再審之事由(漏未斟酌卷內之相片及錄音帶),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