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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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陳萬煌 相對人 陳生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生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失蹤人陳生田失蹤前設籍於台中州彰化郡和美街(改制後為彰化縣和美鎮)塗厝厝字家寶潭378番地,有聲請人所提日據時代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失蹤人陳生田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在彰化縣和美鎮,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宜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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