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2號債權人 高儉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比行銷有限公司、 施俊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引民法184、185條與前述借款之原因事實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