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江添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友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在四大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是核原告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聲明第2項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