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諻選任辯護人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泉興福德祠」事務,與告訴人丙○○素有嫌隙,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見告訴人至「泉興福德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任意往來之「泉興福德祠」,以「敗家子」、「做狗也不會像你這樣」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被告另於107年5月1日下午5時許,在上開地點,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告訴人恫稱「你不要看我,看我會不會動手」、「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台語)等加害身體、自由之事,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罪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案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無庸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
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足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妨害自由等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指訴被告於上揭時、地,以「敗家子」、「做狗也不會像你這樣」等語辱罵告訴人;其後又向告訴人恫稱「你不要看我,看我會不會動手」、「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台語)等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等情,有告訴人在偵查中之指訴及證述(見他字卷第30至31頁),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譯文及光碟(見他字卷第16頁、第26頁)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詞,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恐嚇之犯行,辯稱:伊於107年3月30日有到泉興福德祠,當天有跟丙○○發生口角,罵丙○○是「敗家子」、「做狗也不會像你這樣」,因為當天很多事情在爭執,丙○○偷換泉興福德祠的印鑑章,還把定存解約,所以伊跟丙○○發生爭執的過程中,才罵出這兩句話。伊於107年5月1日下午5時,也有去泉興福德祠,當天沒有跟丙○○發生衝突,但有發生爭執,伊在爭執的過程中,有講「你不要看我,看我會不會動手」,因為丙○○拿手機一直對著伊錄影,伊有用手要將他的手機撥開,伊也有對丙○○講「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當下丙○○在拜土地公,伊覺得他沒有資格,所以伊叫丙○○別拜了,伊說他做這件事情,土地公會修理他等語(見本院卷第80至83頁)。而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3月30日當天就是因為告訴人侵占廟款的事情起爭執,從錄音譯文中告訴人講的第一句話就是:「說話要有證據」,所以在這段之前,兩人應該是爭執過其他事情,才會有所謂「說話要有證據」這個回答出來,足以證明107年3月30日,被告是針對具體的事情在做爭論,而公然侮辱罪必須是抽象漫罵,如果是針對具體事實所為的評價,依照現行實務上的見解,即便內容粗俗不雅,也不能夠逕認構成侮辱,被告當天是針對告訴人侵占廟產的事實,為一個負面評價,既然是負面評價,就不能夠要求被告必須要溫文儒雅,用字譴詞非常高尚,這本來就是做不到的事情,而負面評價本身就是貶低一個人的人格,今天告訴人做了侵占行為,我們還不能夠去貶低他的人格,還必須對他歌功頌德,這不是法律在保護的言論自由,因為言論自由本身就包含保護對他人為負面評價;至於107年5月
1日發生的事情,從上次勘驗其他委員所拍攝的畫面,可以具體看到被告跟告訴人之間的互動,告訴人有提到:「你不要動手動腳」,但是被告事實上並沒有任何動手動腳的行為,至於勘驗告訴人所提供的錄影光碟,沒有辦法看到告訴人本身在做什麼,雖然告訴人證稱從頭到尾是被告在貼近告訴人,其實從錄影畫面可以看到,一開始確實是被告貼近告訴人,但是到後半段,被告也講累了,所以他不想理告訴人,反而是告訴人拿手機往被告的方向貼近,一直近距離拍攝,於勘驗其他委員提供的錄影畫面,也是看到被告在閃躲告訴人,但是告訴人卻一直拿手機對著被告的臉拍,這是為什麼後半段被告說:「你不要瞪我喔,你現在瞪我,你看我會不會動手」,因為告訴人一直拿著手機貼近被告錄影,被告才會說:「你看我會不會動手」,意思是:「我會不會動手把你的手機拿掉」,畢竟被告也有肖像權,那天起衝突的場合,告訴人可以錄影、錄音,但不能把手機拿那麼近,貼著人的面前拍,正常情況之下,一般人都會動怒的,被告即便動怒,也沒有進一步作出任何危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的不法侵害,被告只說:「我要動手」,就是要把告訴人的手機拿掉,或是要動手去遮手機的螢幕,不讓告訴人繼續拍被告的臉,至於被告確實有說:「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這句話,但是從現場勘驗的畫面,也可以看到所有在場的人對這句話都沒有任何反應,因為在場的人都知道被告就是講話大聲而已,他其實不會對告訴人做任何侵害的動作,也因為告訴人明明白白的知道這一點,所以一直不斷在挑釁被告,甚至在被告講完這句話後,告訴人不但沒有離開現場,甚至拿著手機繼續緊貼著被告在拍,如果告訴人真的擔心、害怕,應該是手機收著馬上要跑了,怎麼還拿著手機緊貼著被告在拍,當時告訴人的位置是靠近神桌那邊,被告講說:「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說的工具不是拿棍子、掃把,而是指土地公神明的神器,用神明力量把他抓起來打,不是要大家要拿攻擊性的武器去攻擊告訴人,如果從文字上來看,被告似乎是對告訴人為恐嚇,但是從現場勘驗畫面中,觀察在場眾人的反應,以及告訴人所站的位置,應認被告並無恐嚇告訴人的意思,請鈞院為被告無罪判決,如果鈞院認為被告有罪的話,也請審酌被告係基於維護土地公廟產的心來做一個斟酌等語(見本院卷第207至210頁、第37至45頁答辯狀)。
五、經查:被告曾於上揭時、地,以「敗家子」、「做狗也不會像你這樣」等語辱罵告訴人;其後又向告訴人表示:「你不要看我,看我會不會動手」、「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台語)等語,此為雙方所是認,並有本院依職權勘驗之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6至138頁、第171至189頁)。惟被告辱罵告訴人「敗家子」、「做狗也不會像你這樣」等語是否係針對具體事項所為可受公評之指謫?又被告對告訴人稱:「你不要看我,看我會不會動手」,是否係針對告訴人持手機對被告錄影,被告要求告訴人將手機移開?被告稱:「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台語),是否針對神明會處罰告訴人一事所為之意見陳述?告訴人是否因而心生畏懼?乃本案被告是否有公然侮辱或恐嚇之主要爭點。
㈠公然侮辱部分:
⒈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告訴人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07年3月30日在泉興福德祀發生爭執之內容如下:
(檔案時間00:00:08)乙○○:要錄,光明正大拿來我的面前,我很 英俊 ,來錄,今天會出頭天,別人沒手機。
丙○○:說話要有證據。
乙○○:要有證據沒證據啦,我跟你說,土地公都知道,這樣就好,我不跟你辯。
丙○○:要有證據,那就好,那就不用辯,那就好,講話要有證據。
(檔案時間00:00:30)乙○○:你在這裡面甚麼身分甚麼地位。
丙○○:我是這裡的總幹事。
乙○○:沒啦,你甚麼身分甚麼地位啦,誰承認?丙○○:沒關係!你不承認那是你去主張。
乙○○:誰承認?丙○○:你不承認,你去主張。
乙○○:誰承認,你有甚麼資格換鑰匙,你有甚麼資格?丙○○:有啦!乙○○:啥?你算啥?你 三慶 仔算啥?丙○○:好啦!不要這麼大聲!乙○○:不要大聲。
丙○○:好啦!好啦!乙○○:不要大聲,我就是要大聲,怎麼樣!丙○○:好啦!好啦,要大聲你去大聲。
乙○○:毋成囝欸阿你阿(...聽不清楚)丙○○:好啦!(檔案時間00:01:00)乙○○:土地公是你一個人的嗎?丙○○:吼!乙○○:做狗也不是這類型的。
丙○○:好啦,你比較大聲啦!乙○○:我是替土地公出氣啦!丙○○:好啦!好啦!出氣。
乙○○:阿不然我差小你要衝三小(台語)!丙○○:講話要有證據啦,齣,沒證據就不要隨便講。
乙○○:我跟你警告啦,你沒有那麼厲害。
丙○○:沒有啦,我沒有很厲害。
乙○○:法律你也沒有多厲害啦,你也沒多厲害啦,是大家沒空。
丙○○:嘿!乙○○:齁!丙○○:嘿!(檔案時間00:01:30)乙○○:再來,是大家不要跟你這種咖小(台語)黏在一起丙○○:好啦,好啦,好啦!乙○○:你也沒說很厲害啦,你以為你很厲害啦!丙○○:好。
乙○○:鎖匙可以換,鎖頭還可以換,你感覺這樣對嗎?丙○○:我做我該做的工作就好。
(檔案時間00:02:00)乙○○:甚麼是該做的?丙○○:嘿,我該做的做好就好。
乙○○:你該做的是跪在土地公面前道歉,去跟土地公道歉
啦!丙○○:我就沒做錯,要道什麼歉。
乙○○:你沒做錯,你改看下一次...(無法辨識)丙○○:大家都看的到啦,大家都看的到啦,都看的到。
乙○○:會!...(無法辨識)丙○○:都看的到,大家都看的到,好啦好,都看的到,這樣就對了,這樣不用說了,吼,大家都看的到。
乙○○:我沒有詛咒你,你自己好好看。
丙○○:好啦,感謝福報給我們子孫,謝謝!乙○○:我的福報給你子孫,你吃洨啦!幹!(檔案時間00:02:30)丙○○:謝謝,齁,謝謝!乙○○:福報給你子孫,又不是在胡扯(台語)。
丙○○:大家都看的到,你現在都看的到,這...乙○○:看得到你家的事情。
丙○○:都看的到啦,齣,好啦!乙○○:不然你站這裡做什麼?丙○○:怎麼樣?乙○○:你站這幹嗎?丙○○:嗯,我在這就在這啊!乙○○:你是要來燒香、拜拜,還是跪著道歉(嘶吼大聲)丙○○:不要這麼大聲啦,阿諻。
乙○○:不要這個大聲。
丙○○:有甚麼好好說啦!乙○○:好好說!丙○○:黑阿!乙○○:要說什麼?丙○○:好啦!乙○○:...(聽不清楚)有什麼好講的。
(檔案時間00:03:00)丙○○:現在都進人司法程序了,免什麼小講了!乙○○:你告阿...(聽不清楚),有什麼好講。
丙○○:阿你若沒做錯,怎樣,好啦!乙○○:你老婆讀兩句法律啦,怎樣,嚇死人了喔。歐~就
可以這樣紅來青去亂搞了嗎,你自己看你老婆現在的下場。
丙○○:甚麼下場?乙○○:你看啦!他馬上瘋了啦!丙○○:好啦!好啦!好啦!好啦!丙○○:你,你,你嘴巴就乾淨一點!乙○○:讀一點法律,蛤,很厲害喔?丙○○:好啦,就,就乾淨一點啦,別這樣啦!乙○○:右手拿香。
(檔案時間00:03:30)丙○○:嘿啦嘿,嘴巴就乾淨點啦!乙○○:嘴巴乾淨,嘴巴剛洗,很乾淨啦!丙○○:齁,乾淨點啦,不能這樣啦!乙○○:不能怎樣?丙○○:齁!乙○○:來啊,再來告阿!丙○○:好啦!好啦,會啦!會啦!會啦!乙○○:再來告阿!丙○○:會啦!會啦!會啦!會啦!乙○○:齁,這樣就很厲害了喔!乙○○:我講給你聽啦,大家都怕你三慶啦,惟獨我不怕你
啦,你給我試看看,你試試看啊,你隨便搞啦,再繼續搞啦,看你多會搞啦,如果要搞就把大家帶來啦,垃圾!(檔案時間00:04:58)
丙○○:好啦!我先去買便當給你吃,有什麼事情再跟我說就好。
⒉以上勘驗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1
至175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3月30日在泉興福德祀,係針對廟產及換鎖之事發生爭執,此由告訴人多次表示:「說話要有證據。」、「現在都進入司法程序了,免什麼小講了!」等語可證,被告則不斷逼問告訴人為何要私自換鎖,並指謫告訴人愧對土地公,應該要跪在土地公面前道歉,雙方在爭執過程中,被告對告訴人脫口而出:「毋成囝欸阿你阿」、「做狗也不是這類型的」等情。顯見依雙方對話之前後內容,被告係針對「泉興福德祀」之特定事件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始口出上開不雅之言詞。
⒊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亦證稱:伊自90年
間起,在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是擔任總幹事兼常務委員,被告擔任候補的監察委員,主任委員是 黃純仁 ,平常泉興福德祠的事物都是主任委員黃純仁親自處理,伊負責執行,黃純仁指示伊怎麼做,伊就去做。因為被告等7人針對廟產有一些疑問,於106年10月間,就已經對伊和主委黃純仁提告,伊想說大家去法院講清楚就好了,何必要在外面講。被告在外面有聽到一些風風雨雨,包括伊個人也都有聽到,伊就跟被告說你不要聽外面人家亂講話,「講話要有證據」,伊是在提醒被告。事實上,伊是經過開會通過,依照主委黃純仁的指示,才將廟產的定存解約,伊沒有自已去提領,那個都有記錄的,且被告等7人提告伊業務侵占的部分已經檢察官起訴,目前在法院審理中,被告那天是要讓伊在廟裡難堪,他是挾怨報復,跟起訴的案件無關,到時候法院也是會還伊一個公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92至199頁)。足證被告與其他廟方人員先前就告訴人涉嫌侵占廟產一情,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並經該署檢察官於108年6月17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2846號提起公訴,有該案起訴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7至165頁)。是被告於107年3月30日,係針對告訴人侵占廟產一事提出質疑,並要求告訴人提出說明或道歉,惟告訴人不斷閃避問題,被告始對告訴人出言不遜,乃係針對特定具體事件為評論,並非未指定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甚為明確。
⒋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
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甚且粗鄙,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而具體狀況應綜觀被告之性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語言使用習慣、前後語句之完整語意、表達對象之前後語境及動機等綜合判斷之。是倘行為人基於氣憤而對他人為「批判或諷刺」之言語,雖該言行係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為之,惟仍須參照當時之客觀狀況、行為人與該他人之前後對談、雙方爭執之點等具體情況而為判斷,尚難遽以行為人針對特定具體事實,抒發己見,而出言批判或諷刺,即遽認有貶低、減損他人名譽、人格或社會地位。本件被告於前揭時、地,雖曾對告訴人口出:「毋成囝欸阿你阿」、「做狗也不是這類型的」等語,惟被告係基於其擔任泉興福德祀之監察委員身分,本於維護廟產之職責,質問告訴人何以擅自更換鎖頭及侵占廟產,因告訴人拒絕正面回答被告之疑問,被告始脫口而出上開不雅之言詞,益徵被告係針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意見表達,主觀上應無侮辱告訴人之犯意,顯與刑法上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㈡恐嚇部分:
⒈另本院依職權勘驗告訴人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07年5月1日在泉興福德祀發生衝突之內容如下:
(檔案時間00:00:09) 李月春 :以後去法院你負責。
陳政宏 :你要記得104年4月27。
乙○○:三慶你來阿喔!丙○○:是,是。
乙○○:丙○○先生。
丙○○:你好啊,乙○○先生,你好!乙○○:哇,大駕光臨!丙○○: 陳志煌 先生,你好,你好,心情很好捏吼!乙○○:丙○○先生。
丙○○:你好!你好!(檔案時間00:00:30,被告自廟外走至告訴人身旁)乙○○:聽說定期領150萬。
丙○○:好,不要緊,如果有你就去...乙○○:印章你也改喔,二信印鑑你也改喔!丙○○:你對自己負責任。
乙○○:聯邦銀行印章他也改喔!丙○○:好,你再說大聲點。
乙○○:嘿,是不是?丙○○:你再講大聲。
乙○○:你照我,照我照我,我人在這裡。
丙○○:好,好!乙○○:阿拜託一下,你給我解釋一下。
丙○○:好,我不需要解釋,我們去法院講。
乙○○:你給解釋一下,你給我解釋一下。
丙○○:不需要解釋,去法院講。
乙○○:是怎樣你可以領定期的,是怎樣你可以領定期的?丙○○:你什麼時候看到我領定期?(檔案時間00:01:00,被告非常靠近告訴人)乙○○:那你為什麼可以改印章?(重複)丙○○:改印章是主委的權利。
乙○○:這件事情是你在做的嗎?乙○○:這件事情是你在做的嗎?這件事情是你在做的嗎?丙○○:沒有關係,你有什麼事,你去主張。
乙○○:你為何可做這件事,沒有阿,我請教你啊,我請教
你啊!為什麼你可以做這件事,你解釋給我聽,解釋給這邊的里民聽阿!丙○○:我不用解釋,我不用解釋。
乙○○:這裡土地公廟是共有的喔!丙○○:我不用解釋。
乙○○:這是里民扶持起來,這不是你的喔!丙○○:這些都在法院了,我不需要解釋。
乙○○:法院怎麼樣。
(檔案時間00:01:30)丙○○:法院正在審理。
乙○○:你解釋阿!丙○○:我不用對你解釋。
乙○○:你為什麼換印章?你為什麼換印章?丙○○:我不用對你解釋。
乙○○:沒,你為什麼換印章?你為什麼換印章?丙○○:我不用對你解釋。
乙○○:我現在現任的常務監委(音量突然提高)。
丙○○:常務監委那是你說的。
乙○○:我說的怎樣,就是我說的啦!乙○○:我本人在這裡,照好照好。
丙○○: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
乙○○:你跟我解釋,你跟我解釋一下,我現在要要求阿,
我要查錢去哪裡啦!丙○○:免啦免啦。
乙○○:我不能查嗎我不能查嗎?(檔案時間00:02:00)丙○○:你去主張就好,你去主張就好。
乙○○:我不能查嗎?我不能查嗎?丙○○:你去主張就好。(重複數次)陳政宏:你什麼身分?李月春:現任的財務委員,現任的財務委員。
陳政宏:你自己講。
陳政宏:李月春是現任的財務委員。
乙○○:大聲什麼。(大吼)李月春:怎麼了?乙○○:你是幾年幾月幾日?李月春:沒關係啦,沒關係啦!丙○○:沒關係啦,沒關係啦!乙○○:你手不要抖啦!(大吼)丙○○:沒啦,我就...我會驚啦!乙○○:拿好,要錄拿好,手抖什麼,你有本事做,手就不
要抖,乖一點穩住。(大吼)(檔案時間00:02:30)丙○○:不用那麼大聲。
乙○○:別怕,怕三小,手不用抖,你這些事情敢作,土地公都在看。
丙○○:有啦,有再看。
乙○○:對,扶好,會怕?會怕就不要做?丙○○:我不怕阿。
乙○○:不怕,你換印章丙○○:換印章是我的權利,主委的權利。
乙○○:主委,主委在哪(重複多次,大吼)叫主委出來啊
,主委在哪?(檔案時間00:03:00)丙○○:不用那麼大聲。
乙○○:主委、主委在哪(重複多次)叫主委出來啊,主委交代的喔,來現在說,錄起來。
丙○○:主委交代,主委交代。(重複多次)乙○○:來來來, 林榮村 你錄好,他說主委交代他換印章的
喔。這段絕對要錄下來,主委交代你換印章的對嗎?阿好丙○○針對我,看我,你換印鑑的是否?主委交代的是否?(被告非常激動)丙○○:離遠一點說,離遠一點說就好了!(檔案時間00:03:30)乙○○:那定期的是誰領的,主委叫你領的喔!丙○○:離遠一點。(重複)乙○○:主委叫你去領(重複),主委叫你領定期的是否?丙○○:離遠一點。(重複)乙○○:你回答我啊,主委叫你領嗎,你為什麼不敢回應,
回應啊!(重複,非常激動)丙○○:到法院說就好。
乙○○:回應阿,主委叫你領嗎(重複),你現在回答我,你不要閃,你手不要抖嘛。
(檔案時間00:04:00)丙○○:你不要妨礙我。
丙○○:我沒有閃。
乙○○:主委叫你領(重複),他不敢回答喔(重複),你
有本事做,就有本事回答阿!丙○○:好啦!好啦!不要大聲啦!乙○○:蛤,定期主委叫你去領,是不是,不敢回答(陳政宏與李月春二人爭執)。
丙○○:不要啦,不要這樣啦乙○○:要搞就鬧大一點啦,
鬧啦,叫警察啦!(檔案時間00:04:30)乙○○:定期主委叫你去領(重複)。
(陳政宏與李月春二人持續爭執)陳政宏:不怕啦!(大聲說)丙○○:好啦!(重複),別那麼大聲啦!(檔案時間00:05:00)乙○○:定期誰叫你去領。(重複)丙○○:好啦!好啦!好啦!(重複多次),不要生氣。
陳政宏:告啦,我本來很尊重你,我跟你說(原與李月春爭執,後轉向告訴人大吼)。
丙○○:好啦,不要生氣,不要大聲,好啦,小聲一點。
乙○○:沒有喔,定期的現在給我交代喔,定期誰叫你領的
?丙○○:好啦!(重複)。
乙○○:我跟你講這都是里民供起來的,這不是你自己的。丙○○:好啦,你可以去主委那邊...乙○○:你可以這樣說公私不分喔!丙○○:沒關係!(檔案時間00:05:30)乙○○:蛤?你可以公私不分喔!(大喊)丙○○:不用那麼大聲。
乙○○:蛤,我大聲,拎北丹田有力,怎樣,手不要抖,站
好,站好,抖什麼抖,看什麼,手不要抖,站好(非常激動)。
丙○○:好啦,好啦。
乙○○:垃圾!丙○○:大聲一點,再大聲一點!乙○○:定期現在不敢講,主委叫你去領(重複),你不要來這裡找難看,我跟你講。
丙○○:不會啦,不會難看。
乙○○:不會難看,全世界沒有看到臉皮這麼厚,就是你這種。
(檔案時間00:06:00)乙○○:這就是丙○○啦,伯公仔的錢在他身上啦。
丙○○:再大聲一點!(陳政宏與李月春二人持續爭執)乙○○:欸,奇怪,現在都不敢報警,你不是很愛報警,報
警啦!乙○○:你不是很喜歡報警,報警,手拿好不要抖,乖一點,拿穩。
丙○○:好好好好好...(檔案時間00:06:30)乙○○:好什麼,好什麼,錄我啦(激動),英俊在這裡,錄我,定期是不是主委叫你領的。
丙○○:不要這樣呸啦!乙○○:定期的是不是主委叫你領的(重複),你給我回答
嘛!丙○○:別這樣。
乙○○:定期的是不是主委叫你領的,啊錢去哪裡,定期是
不是主委叫你去領的,你為什麼不敢回答我,回答我,回答我,回答我,丙○○先生你不要來這裡找難看,我跟你講,土地公沒眼睛喔,讓你隨便來,讓你亂搞。(激動)(檔案時間00:07:04)丙○○:謝謝感恩!乙○○:謝謝感恩!丙○○:很好。
陳政宏:聽主委命令,他說換印章是主委命令。
乙○○:現在都推給主委,好。
陳政宏:主委命令,好!乙○○:這個現在還不敢回答我,定期不敢回答我,他說印
章是主委指示的,我看主委怎麼指示,剛才有錄起來。
丙○○:最好!陳志煌:三慶,你不要自己找難看。
丙○○:最好!(重複)(檔案時間00:07:30)乙○○:很好,這是大家共有的,不是你丙○○一個人的。丙○○:很好!乙○○:再來,你們這些挺他的人,大家都有關係啦!丙○○:好啦,好啦!乙○○:自己來這找難看。
丙○○:不會難看,我心安理得,你再大聲,心安理得。
乙○○:你不去叫警察,不叫警察,人家不理你了吼!林榮村: 金爐 咧,金爐誰拿去了?乙○○:對咧,金爐咧,對,現在再問你,金爐咧?(檔案時間00:08:00)陳政宏:都來找難看,老子沒做也沒關係!李月春:有聽阿!乙○○:有聽,聽得很清楚!林榮村:金爐咧?陳政宏:找難看啦,我跟你講。
乙○○:整個委員有30個啦,你們現在是只有2個人是不是
,再叫來啊,叫來啊,誰會挺你,我跟你講土地公伯會給你報應啦!李月春:又不是要打架,要叫那麼多人。
乙○○:定期領去哪裡,不敢講。
(檔案時間00:08:30) 何文德 :都不開會,這樣對嗎?乙○○:社會局,民政局,議員都來開會了,你們還不承認喔。
丙○○: 文來 ,文來就好啦。
陳志煌:文來。
李月春:文來。
乙○○:很快來。
丙○○:你是合法的話我都尊重你。
乙○○:我給你聽,你就是沒資格來收錢。
丙○○:有資格沒資格...乙○○:這是所有里民的錢啦,不是你的錢啦,我就是要在這裡顧好。
丙○○:好啦!乙○○:我就是不要給你這種人拿走啦!乙○○:怎樣(重複),有英俊嗎?(檔案時間00:09:00)丙○○:很英俊!(重複)乙○○:敢做就敢當啦!陳政宏:時間還沒到換印章,不知道誰在急。
乙○○:印章你敢換,報遺失,亂來。
丙○○:講新的。
乙○○:我跟你講初一、十五,初二、十六我要來這裡堵你,就是要給你難看。
丙○○:歡迎。
乙○○:歡迎,我就在這等你,你自己來。
丙○○:歡迎,歡迎。
乙○○:怎樣歡迎就好,怎樣。
(檔案時間00:09:30)丙○○:伯公這裡大家都可以來。
乙○○:定期主委指示,還是你自己領去。
丙○○:伯公都知道。
乙○○:伯公知道什麼(重複),知道是你吃掉的,你要講,你不行不講。
丙○○:我就去法院講。
乙○○:你不用轉去那邊啦,這裡為甚麼不能不敢講、不敢講。
丙○○:沒關係啦,去法院主張就好。
乙○○:這裡為何不敢講?丙○○:到法院主張就好!(檔案時間00:10:00)乙○○:你告萬百件,哪一件贏?丙○○:你怎麼知道不成,也只有一件。
陳政宏:你總共也只有一件,啊一件就不成。
丙○○:你怎麼知道一件,後續還有幾件。
乙○○:那你是很棒,你去告!丙○○:好啦!告就會告!乙○○:你來這裡做甚麼?來收錢,沒錢給你收啦,怎樣,錢在我口袋。
丙○○:好!(檔案時間00:10:30)乙○○:不給你收啦,不給你收啦,這都是所有里民供奉,這廟不是你的。
丙○○:不要起腳動手。
乙○○:不要起腳動手,你不要從我這邊走過。
丙○○:不要起腳動手,不要那麼兇,不要起腳動手。
陳政宏:土地公伯的錢,你有本事拿去換印章,聽到這我就賭爛。
丙○○:證據搬到好再來講就好!(檔案時間00:11:02)陳政宏:香爐拿去哪?香爐拿去哪?何文德:你香爐拿到沒半個,要拿去哪裡?人家大肚公來要
插都沒得插那香爐20幾個你拿去哪裡,你也要有一個交代嗎,對吧,那有些一顆都要算萬把元的。
陳政宏:里民的錢絕對要要回來。
丙○○:你何文德你說香爐20個你消息從哪裡來,你從哪裡
來,消息從哪來?何文德:廟公,廟公。
丙○○:哪一個講,不要無中生有。
乙○○:我講定期你都不講,我為何要講。
(檔案時間00:11:30)丙○○:好、好,那這樣就不用說了!乙○○:你去告啦!林榮村:人家說你拿去哪裡,也沒有人說你拿的。
何文德:我沒說是你拿的。
乙○○:你去告。
丙○○:啊!我就沒有啊,啊看誰講的啊!林榮村:你放在哪裡啊!丙○○:就沒有這些東西。
林榮村:沒這些東西。
丙○○:就沒有這些東西,無中生有。
何文德:沒有這些東西。
乙○○:你怎麼知道沒有這些東西。
丙○○:就沒有這些束西,又不是在賣香爐。
乙○○:你怎麼知道,你怎麼知道。
丙○○:你無中生有,我怎麼回答你。
(檔案時間00:12:00)何文德:你講沒拿。
丙○○:就沒有這些東西何文德:你燒三支香跟伯公說你沒拿我就相信,你不敢講不
用發誓,沒拿就好!乙○○:把自己弄得很可憐,這一個那也一個,整天就是要
告別人,丟人現眼,你還是不是人,如果人做到如此就失敗。
丙○○:不會失敗啦,我做得很坦蕩蕩。
乙○○:這一個,哪一支,好笑。
丙○○:沒辦法,我要保護自己。
(檔案時間00:12:30)乙○○:手拿好,手拿好。
丙○○:要保護自己,我保護自己啊!乙○○:手拿好,乖一點。
丙○○:好,乖一點。
陳政宏:選4次選不上。
林榮村:要選第5次。
丙○○:一件歸一件。
陳政宏:連一個小孩都選不贏他。
乙○○:你不要說我站在你旁邊,你不要說我站在你旁邊!丙○○:喔!乙○○:你一直對我甚麼意思?丙○○:無,我哪有對你。
乙○○:你現在是怎樣,是想對我怎樣嗎?(大聲)丙○○:我怎敢。
乙○○:我很怕,你要對我怎樣。
丙○○:我很怕你,我很怕你。
(檔案時間00:13:00)乙○○:怕就好,回去睡覺。
陳政宏:想不到世間有這種人。
乙○○:世間有這種人,既然有人在挺他。
李月春:證據會說話。
陳政宏:法律會說話,證據會說話。
李月春:去法院說,去法院說。
乙○○:現在你們就沒辦法坐在這裡了啦,怎麼樣?陳政宏:到法院說你們放心。
李月春:去法院說。
乙○○:丙○○先生你們就沒辦法坐在這裡,怎樣?丙○○:好啦,來法院講。
陳政宏:法院說,免講免講,法院說。
乙○○:你們就沒辦法坐這裡,怎樣?(檔案時間00:13:31)李月春:去法院講,去法院講,我兩人而已去法院講。
陳政宏:好。
李月春:法院講。
陳政宏:三千五百元沒有繳出來現在4月27曰。
乙○○:定期領出你現在還沒回答,是主委領或是你領,你
可以定期領換印章,你做人可以做這樣,無天良你啊!李月春:講多一點,多一點。
乙○○:同樣這些話。
丙○○:同樣這些話,同樣這些話。
乙○○:怎樣,犀牛照角在照什麼。
(檔案時間00:14:00)乙○○:你不要瞪我喔,你現在瞪我,你看我會不會動手,你不要拿手機,眼睛在瞪我,先跟你講。
丙○○:我眼睛在瞪。
乙○○:現在眼睛在瞪,大家傢伙拿出來,拎北把他抓起來
踩(在場人員均坐在椅子上,沒有起身或做其他動作靠近告訴人)。
(檔案時間00:14:35)乙○○:這個就是丙○○,土地公伯換印章就是他。
丙○○:好。
乙○○:領150萬定期,現在不敢跟我講。
丙○○:好,對自己講話負責。
乙○○:我跟你講啦我現在憤慨是正常。
丙○○:好,正常。
乙○○:你要給土地公一個人交代。
丙○○:你講話要對自己負責,好,好,我不用跟你講,你就等著收傳票。
(檔案時間00:15:05,畫面切換,告訴人走至廟內,被告仍在辦公桌處)乙○○:跪下!說對不起,我們才原諒你,給你一個機會,
你要跪嗎?⒉以上勘驗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6
至189頁)。足認被告於107年5月1日,係就告訴人未經「泉興福德祠」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即擅自將「泉興福德祠」之銀行定存解約,並將款項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等情,與告訴人發生激烈口角,在場除了被告與告訴人外,尚有其他委員林榮村、陳政宏、何文德、 李春月 等人,亦就廟產之問題出現爭執,告訴人則全程以手機對著被告錄影,被告多次逼問告訴人何以私自變更印鑑章將銀行定存解約,並對告訴人大聲咆哮,惟告訴人非但未離開現場,反而多次跟被告表示:「再大聲一點」,並繼續以手機對著被告錄影,雙方就相同之內容來回反覆對峙14分鐘後,被告始對告訴人稱:「你不要瞪我喔,你現在瞪我,你看我會不會動手,你不要拿手機,眼睛在瞪我,先跟你講。」,顯見被告係警告告訴人不要一直拿手機對著被告直視,經告訴人反問:「我眼睛在瞪。」,被告始出言:「現在眼睛在瞪,大家傢伙拿出來,拎北把他抓起來踩。」等語,足認被告係不滿告訴人不斷以手機對著被告錄影,並直視被告,始出言警告告訴人再繼續下去,其將採取行動,惟被告語畢後,並未作出其他進一步之動作,且在場所有委員及信眾均無人起身靠近告訴人,或做出對告訴人不利之舉動,尚難僅憑被告有口出:「你看我會不會動手」、「大家傢伙拿出來,拎北把他抓起來踩。」等語,而未深究前後文之內容,即認被告有恐嚇之主觀犯意。況被告事後仍毫無所懼地持手機繼續對著被告錄影,並向被告表示:「你講話要對自己負責,好,好,我不用跟你講,你就等著收傳票。」等語,實難認告訴人有因被告之上開言詞而心生畏怖,核與刑法恐嚇罪係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構成要件有間,自無從以恐嚇罪責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參諸首開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