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秋輔佐人即被告之夫陳建明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錦秋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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