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72,267.5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1%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5年2月2日聲請支付命令日之現金賣出匯率33.56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8,842元(計算式:772,267.5×33.562=25,918,8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0,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59
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