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16號上訴人 鄒陶 (原名: 陶存良 )被上訴人三友螺絲企業社即 楊三其
永煜企業社即 傅珍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