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林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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