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 王美雲陳聰輝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易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馥瑄股票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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