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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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 曾川維 被上訴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3,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