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75號上訴人岱怡物業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岳峰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被上訴人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仁韜 被上訴人 王家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蔡和憲法官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