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70號聲請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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